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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修正「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」第四點規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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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6-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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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
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四點修正 規定 四、下列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、第三十二條、第三十四條、第三十六條 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者,主管機關應審酌其資力及三年內再次違反同 條規定之次數,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,處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依同條第四項規定,加重其罰鍰至法定 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: (一) 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。 (二)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,且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 內營運資金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之事業單位。 (三) 依信用合作社法設立之信用合作社。 (四) 經衛生福利部辦理醫院評鑑評定為「醫學中心」或「區域醫院」 之醫院。
**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https://ilabor.ntpc.gov.tw/bsUpload/showFileHashFront/1046847441?serverName=2ae2e987-34d6-49c7-8abc-5a53e847ef5e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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